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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校登记

 总(分)校信息登记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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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及以上的本地或外地进甬企业都必须建立民工总(分)校,新进甬的企业在进甬手续办理完成后15天内必须建立总(分)校。
  本地建筑施工企业或外地进甬企业总部在宁波市的应建立民工总校;总部不在宁波市,但在宁波有分公司或办事处的企业,应建立民工分校。其中,首次承揽我市工程的,应在我市分公司或办事处所在地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民工学校管理工作。
  总(分)校代表企业,民工学校代表项目工地。
  总(分)校设立后15天内企业应向市建管处注册,报送《宁波市建筑业企业民工学校总校基本情况表》一式二份,《教师基本情况统计表》一份,《市区民工学校教师库教师推荐表》一份,《二ΟΟ七年市区建筑业企业一线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表》一份,同时还应上报学校的各种制度,如民工总校章程、教学大纲、教学管理制度、教师守则、学员守则等。
  民工总校的职责:一是对民工学校的管理,负责学校的领导班子、教师队伍、教学内容、教学质量、综合考评等各项工作,并负责对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二是对不具备办学条件建设工程工地的农民工进行安全知识等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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